內政部96.12.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86618號函
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第1項規定『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,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,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;…… 一、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。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-2組使用者,不受此限。 ……』前揭規定第1款『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-2組使用者』,對象已限縮在無其他使用類組之建築物,縱其他用途部分與H-2部分之區劃符合建築設計工編第89條視為他棟之情形亦同……。」前經本部營建署96年7月31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37019號函釋示在案,請依前揭函釋據以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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